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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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和《博物馆一级藏品鉴选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78-01-20
施行日期:1978-01-20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正文
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各直属博物馆:
我局去年十月在苏州召开的“博物馆文物保管工作座谈会”,修订了《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和拟订了《博物馆一级藏品鉴选标准》,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博物馆、纪念馆参照试行。在试行中有何意见,望函告我局。
附件:1.《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
2.《博物馆一级藏品鉴选标准》(试行)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
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日
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文化财产,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必须加强博物馆藏品的保管工作,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以更好地为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服务。
第二条
博物馆藏品必须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藏品应分为一、二、三级。对一级藏品应重点保管;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在保管上应采取特别措施。
第三条
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保护、整理研究和提供使用的责任。保管工作要求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细、保管妥善、查验方便。
第四条
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的重要工作,必须健全岗位责任制。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设立专门保管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并办求稳定,加强队伍的培养,保证必要的物质设备。
第五条
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守岗位,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做到又红又专。
二、 藏品的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建档
第六条
进馆的文物、标本,必须注意搜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一并交保管部门接收。然后,由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分级。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填写入藏凭证,及时登帐、编目、入库。各种凭证应装订成册,集中保存。
第七条
鉴定小组由领导、业务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对入馆文物、标本进行认真鉴选。要求对文物、标本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划分等级,做好详细记录。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由专人负责整理,专件存档。
第八条
登帐
1. 总登记帐是国家的文化财产帐,应设专人负责,不得兼管藏品库房。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规定的总帐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黑墨水填写,字迹力求工整。如有订正,应用红墨水划双线,并由经手人在订正处盖章。总登记帐应妥善保存。
2. 藏品计件:单位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成套藏品按整体编一个号(其组成部分可列分号),也按一件计算,在备注栏内注明其实际数量,以便查对。
3. 藏品计量单位:一律按照国务院一九五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布的《统一公制计量单位中文名称方案》和国家标准计量局、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一九七七年七月二十日《关于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的通知》办理。
4. 藏品时代:历史文物写考古文化期或历史年代,有具体年代的写具体年代,并加注公元纪年。革命文物一律用公元纪年,具体年代不明的写历史时期。
5. 藏品现状:应写明完残情况及重要附件等。
6. 藏品来源:写直接来自的单位(人),并注明“发掘”、“采集”、“征购”、“拨交”、“交换”、“捐赠”、“旧藏”等。凡出土文物,要写清楚出土的时间、地点和发掘单位。革命文物要写清楚与使用者或保存者的关系。
7. 总帐的藏品登记号,还应写在藏品的适当部位或标签上,并回注在入馆凭证或清册上。
第九条
编目、建档
1. 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提供陈列、研究的重要工具。除填写总帐的项目外,还必须填写鉴定意见、铭记题跋、科学记录摘要和流传经历等。编目文字必须准确、简明,并附照片、拓片或绘图。
2. 一级藏品要另行建立《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简目》。《一般藏品档案》包括编目卡片、动态记录等一切有关资料,逐件立档。《一级藏品简目》应上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格式由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统一规定。
三、 藏品库房的管理
第十条
藏品应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库房建筑及保管设备要求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事故,立即专案上报主管部门,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库房要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震的设备和措施,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战备措施。库内及其附近,禁止存放易燃品及其他危险物品,库房内保持整洁,严禁烟火。
第十二条
藏品在登帐、编卡后,要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应设立专库或专柜收藏。
第十三条
凡藏品出入库房必须办理出库、退库手续,对数量和现状,必须核对、点交清楚。
第十四条
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务日记》,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
第十五条
建立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坚决防止人为的损坏和沾污藏品。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四、 藏品的保护、修复、复制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藏品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引起藏品自然损害的湿度、湿度、光线、尘埃、虫害等,应经常进行观察,详细记录;从实际出发,用传统经验及现代科学技术方法防止侵害,保护藏品。根据需要与可能,建立藏品消毒、修复、复制、标本制作和科学实验等设施,培养专门技术人员,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活动。
第十七条
藏品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花纹、图案、铭刻等。修复前要做好照像记录,修复过程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过程等记录。一级藏品的修复,必须经馆长批准,由领导、群众和专门技术人员共同制定修复方案,事后整理出修复总结,归入一级藏品档案。
第十八条
经常使用的一级藏品和容易损坏的藏品,应予复制。保密性藏品一般不得复制。复制品须加标志,以免真伪混淆。
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须从藏品上取下部分样品进行分析化验时,由领导和技术人员会同保管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三级藏品由馆长批准;二级藏品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一级藏品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条
凡采用新的保护、修复技术方法,应先经过试验,取得成效后应用。
五、 藏品的提用、注销
第二十一条
馆内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凭证、经过批准,由使用部门负责保管。提取陈列的藏品,陈列开放后,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具体制定陈列室文物安全保管办法,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凡未办完入藏手续的藏品一概不得提用。未陈列的藏品必须退库。藏品退库要按原凭证核对,办清手续。
第二十二条
馆外单位必须提用藏品时,一般应在馆内进行,由有关保管人员参加,用后立即收回。如系一级藏品或保密性藏品,须经馆长批准。凡藏品借出馆外,必须办理外借手续,确保安全,按期归还。一级藏品的外借,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凡调拨、交换藏品,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一级藏品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处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非文物,既要慎重,又要主动,处理时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调拨、交换和处理藏品,必须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每季末及年终,对藏品总数及增减数字,要进行统计。年终统计数字及一级藏品的增减简目,应上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参考品、大量重复品和复制品应另行建帐,其有关资料要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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