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2003-09-05
施行日期:2003-09-05
发布部门:北京市

正文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合并,修改为:“居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经确认选民资格,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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