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国务院第41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国务院第412号令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2004〕20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8-02
施行日期:2004-08-02
发布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国务院第412号令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问题的请示》(新政法函[2004]44号)收悉。我们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供参考: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需要收取费用的,要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据此,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不能就行政许可的收费问题作出规定。行政许可法施行前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含的这类规定,应当按照该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国务院第412号令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问题的请示

  (2004年7月22日 新政法函[2004]44号)

  国务院法制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国务院“决定”形式予以确认,对应的该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收费内容是否一并有效?

  专此请示,请速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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