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文市函〔2006〕49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4-03
施行日期:2006-04-03
发布部门:文化部
正文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6]297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新文化演出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于2006年6月10日到上海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六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