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

关于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10-30
施行日期:2006-10-30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9月17日起,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税款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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