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10-31
施行日期:2006-10-31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正文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6年6月19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6,65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