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2-07-01
施行日期:1992-07-01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正文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的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1993年年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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