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国务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国务院所属组织机构的决议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正文

(1956年5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5月12日第四十次会议讨论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关于调整国务院所属组织机构的议案,决议如下:   一、决定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机械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工业部。   二、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委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机制造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垦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服务部。   三、批准国务院撤销城市建设总局,设立物资供应总局和专家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原专家工作局改名为外国专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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