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释[1998]3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02-19
施行日期:1998-02-19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6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2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          〔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        (1998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960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28号文件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不论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应适用该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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