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和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管辖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5-12-08
施行日期:1995-12-08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1995年12月8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民[1995]72号报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民请[1995]1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从你们的报告看,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经自愿协商就终止履行购房合同,由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将预付购房款返还给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指定本案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该案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公正作出判决。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3,50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和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管辖问题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