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92]民他字第13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2-03-24
施行日期:1992-03-24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1992年3月24日  (92)民他字第13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91)第38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此,你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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