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按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按居住国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分居协议,我国法律是否承认其离婚效力的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4-12-05
施行日期:1984-12-05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1984年12月5日) 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   你部1984年10月31日(84)领发70号文收悉。   关于在国内结婚后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王钰与杨洁敏因婚姻纠纷,由于阿根廷婚姻法不允许离婚,即按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请求你部承认并协助执行问题,经与外交部领事司研究认为,我驻外使领馆办理中国公民之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王钰与杨洁敏的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他们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分居协议,只能按阿根迁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他们要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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