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人民检察院如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问题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3]高检一函字第34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3-09-10
施行日期:1983-09-10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3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
人民检察院如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问题的批复
(1983年9月10日(83)高检一函字第34号)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83)云检研字第3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如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根据中央<1983>第31号《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中的指示精神,对刑事犯罪分子的处理,仍然要依法办事,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因此出庭支持公诉案件的范围也应按照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对于被告人中有辩护人的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对没有辩护人的案件,被告人自己依法可以行使辩护,检察院也应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以便履行出庭的职责。当前,检察机关起诉,出庭的案件大量增加,人力严重不足,对此,中央在<1983>第31号文件中已作出决定,要各级党委、政府立即临时抽调一批干部给政法公安部门。随着借调干部的增多,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的人力不足问题,也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