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转发陕西省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通告>及时查处违犯税收法规案件的联合通知》的联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1]财税字第302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1-08-28
施行日期:1981-08-28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公安部/财政部
正文
〔81〕高检发(经)第30号
(1981年8月28日 〔81〕法研字第24号
〔81〕财税字第302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财政厅(局):
最近,陕西省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局发出《关于认真贯彻<通告>,及时查处违犯税收法规案件的联合通知》,我们认为很好,现转发给你们参考。
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严重偷税、抗税案件,以及无理取闹,围攻税务机关,殴打税务人员事件,要及时查明情况,依法严肃处理。对一些重大案件的处理,要及时上报。
附件: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通告》,及时查处违犯税收
法规案件的联合通知
(1981年7月25日 陕财税(1981)071号)
各地(市)、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财政局、税务局:
自财政部税务总局五月五日向全国发布第一号《通告》以来,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企业在各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行动,认真贯彻《通告》精神,深入开展清理滞欠和查补漏税工作,初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按照《通告》要求,全国从七月上旬即转入税务部门检查阶段。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通告》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部门都要认真宣传贯彻《通告》精神,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通知》发布后顶住不办的和严重偷税、抗税的案件,需要移送司法部门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税务部门要及时向司法部门反映,互通情况。
二、各级公、检、法部门都要按照《通告》精神,积极配合,大力支持税务部门的工作,对税务部门移送的偷税、抗税等严重违犯税收法规的案件,要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三、对无理取闹,殴打税务干部,围攻和哄闹税务机关、抗拒检查、阻挠税务干部执行公务的事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处理。
以上希即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