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后当事人一方又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研字第12182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56-12-01
施行日期:1956-12-01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1956年12月1日法研字第121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八月二十一日省民字第277号请示已收到。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上诉审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后,当事人一方又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的时候,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把这一起诉案件作为一个新的案件来处理,查明起诉有无新的事实根据,以及根据起诉的事实应否准许离婚。由于这是一个新的案件,所以不论是驳回起诉或者是判决离婚,都不发生撤销上诉审不准离婚的终审判决的问题。如果新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根据,而法院发现原上诉审不准离婚的终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应即报请原上诉审人民法院审查应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下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2,15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后当事人一方又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的批复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