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做好中断诉讼时效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做好中断诉讼时效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行业规范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0-04-19
施行日期:1990-04-19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正文

(1990年4月19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为两年,两年内债权人具有胜诉权。逾期贷款超过两年的,胜诉权不受法律保护。借款单位可能会因诉讼时效期已满,而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这一规定,为维护我行在借贷关系中作为债权人的胜诉权,保证我行信贷资金不受损失,各行应结合清理贷款的工作,对所有逾期贷款,应当在发生逾期后两年以内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中断诉讼时效的措施:   一、以书面形式发送“贷款催收通知单”,要求借款单位及时偿还到期贷款,或要求借款单位出具书面还款承诺。   二、对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要抓紧按有关规定办理借款合同的展期手续。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强制借款单位偿还贷款本息。   上述各项工作,各行要认真执行不对外界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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