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原张家港海陆锅炉有限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原张家港海陆锅炉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名称变更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核安办[2007]81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7-06-04
施行日期:2007-06-04
发布部门:国家核安全局

正文

(国核安办〔2007〕81号)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设备制造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的报告》(海陆〔2007〕25号)收悉。鉴于你公司仅是公司名称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生产场所、组织机构、人力资源、技术装备、技术能力、检验手段、试验条件和质保体系均未改变,经研究,我局同意将原张家港海陆锅炉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6)10号)的持证单位名称变更为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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