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公路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办字〔2007〕103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7-08-29
施行日期:2007-08-29
发布部门: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办字〔2007〕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邢台市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暂 行 规 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统一规范被征用拆迁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维护公路建设用地单位和被拆迁征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参照《邢台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6〕第2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境内的一般干线公路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养护工程以及养护道班、收费站等公路附属设施建设)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市发改委、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公路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 市、县境内公路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补偿,跨市县公路建设用地可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确定。 一般为土地补偿费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安置补偿费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第六条 公路用地附着物补偿费按附表标准执行。 第七条 凡在《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违章建筑( 包括房屋、电缆、管道及一切设施)、 废弃建筑物以及在开始协商征地划定时间内抢建建筑物、抢栽林木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管理部门裁决。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邢台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邢台市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邢政[1998]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树木及青苗征地补偿标准 2.建筑物补偿标准 3.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4.电力电讯设施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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