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土地调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常政发(2007)21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7-10-12
施行日期:2007-10-12
发布部门: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正文

发文单位: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文 号:常政发(2007)21号 发布日期:2007-10-12 执行日期:2007-10-1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涔澹农场、贺家山原种场,市直各单位:   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国务院国发(2006)38号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调查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掌握土地利用现状的重要手段。1996年第一次土地调查以来,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大量增加,退耕还林全面实施,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第一轮土地调查的内容已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二、调查的内容和时间进度   (一)调查内容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国家统一的规程要求,以1:1万比例尺为主,在国家统一提供航空、航天遥感基础图件的基础上,各地组织对全市城镇以外的土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全市农村集体、国有土地上每一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获取全市各类土地利用信息及其空间状况,并汇总形成全市各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同时,在第一次土地调查完成的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权属补充调查,查清农村村以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依法调处调查中发现的土地权属争议,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争议,确定争议范围,维持现状。在此基础上,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扫尾工作。   落实基本农田数量与分布。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等状况,并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上进行记载。   2、城镇地籍调查。查清城镇内部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掌握城镇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权属分布和利用状况。重点是对区县(市)城关镇以上城镇进行1:500比例尺地籍调查,可在过去进行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地籍变更调查和补充调查,逐地块查清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逐地块登记其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和用途。有条件的地方,应组织开展建制镇、村庄地籍调查。在此基础上,汇总各级行政区的城镇和村庄内部各类土地面积等数据。   3、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1)建立区县(市)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主要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土地权属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等。   (2)建立区县(市)城镇地籍数据库。城镇地籍数据库不但要满足城镇土地登记发证、土地分析统计等日常土地管理的需要,还要满足社会公众查询的要求。   (3)建立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以市辖区为范围,整合各区县(市)所辖土地利用数据库,构建相应的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并对区县(市)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网络化管理,为区县(市)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备份、更新、维护、应用和上报等日常工作提供支持,同时提供对区县(市)城乡土地利用数据库快速访问调用功能,满足市级国土资源管理对土地调查基础数据的基本业务需要。   (二)时间进度。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从2007年10月开始,2009年4月结束。2009年下半年,各地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全面完成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并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统一进行调查数据更新,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成果,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形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安排,全市土地调查的具体时间要求是:全省试点单位石门县2007年9月底完成,10月验收;武陵区、鼎城区、澧县、临澧县、津市市、安乡县、汉寿县、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和贺家山原种场、涔澹农场2008年7月完成,10月验收;桃源县2008年底完成,2009年4月验收。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已成立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各区县(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原则,有关部门要对土地调查数据做好核查工作,按职责管理权限处理土地调查中的有关问题。市土地调查办要加强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做到土地调查数据、图件、表格和实地四者一致,确保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质量。   (二)制定方案。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根据常德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定土地调查的实施细则。各地要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定土地调查实施细则,报市土地调查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三)落实经费。各地要把第二次土地调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证土地调查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资质审查。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队伍的资质审查和调查人员的培训。各区县(市)只能聘请通过省国土资源厅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承担调查任务。本次调查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   (五)确保成果的真实可靠。全市对区县(市)建立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即:专业单位自检,区县(市)核查,市里复查,严把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关。各区县(市)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量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   (六)确保按时完成任务。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将作为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土地调查完成后,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开发整理等土地管理工作,应以调查成果为依据。未完成调查任务的地方,将暂停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审批等工作。土地调查完成后,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土地,不得流转。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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