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关于同意水磨沟区设立六道湾煤矿牛羊屠宰服务点等五家牛羊屠宰服务点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乌商务监管〔2007〕253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7-12-04
施行日期:2007-12-04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

正文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 文 号:乌商务监管〔2007〕253号 发布日期:2007-12-4 执行日期:2007-12-4 水磨沟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在水磨沟区建立牛羊屠宰服务点的报告》收悉。根据《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要求,我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批准你委设立六道湾煤矿牛羊屠宰服务点(第0702014号)、苇湖梁煤矿牛羊屠宰服务点(第0702015号)、七道湾牛羊屠宰服务点(第0702016号)、水磨沟区东山牛羊屠宰服务点(第0702017号)、水磨沟村牛羊屠宰服务点(第0703018号)等5家牛羊屠宰服务点的请示。   六道湾煤矿牛羊屠宰服务点等5家牛羊屠宰服务点的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保护水源、不妨碍居民生活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且必须拥有场地租用(使用)证明等。   以上牛羊屠宰服务点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屠宰加工,确保肉品质量与卫生安全;要严格执行牛羊产品的检疫、检验制度,对待屠宰牛羊必须全部进行检疫,所有肉品都必须经过品质检验;必须坚决杜绝未经检疫、检验和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上市销售;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必须具有明显的检疫、检验标志或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销售。   六道湾煤矿牛羊屠宰服务点等5家牛羊屠宰服务点的经营期限为1年(自2007年12月4日到2008年12月3日止)。肉品只限于在牛羊屠宰服务点所在的乡镇区域内销售。   你委要加强对以上5家牛羊屠宰服务点的日常监管,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屠宰加工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督促牛羊屠宰服务点强化社会责任,并公开向社会作出承诺和签署肉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书;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本行政区域内私屠滥宰畜禽等违法行为,对私屠滥宰窝点要进行重点整治。   特此批复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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