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07〕242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7-11-28
施行日期:2007-11-28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正文

银监办发〔2007〕24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近一时期,公安部门发现有不法分子非法取得客户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并利用电话银行盗取客户资金。为促进电话银行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积极防范针对电话银行的不法活动,维护商业银行和客户权益,现就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作如下风险提示:   一、商业银行应面向客户开展各种形式的电话银行风险教育和安全提示,明示电话银行业务操作应注意的各类安全事项,积极帮助客户培养良好的密码设置习惯和密码保护意识。   二、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展电话银行转账功能风险评估和分类,依据收款账户的潜在风险高低,相应设置不同的转账额度和次数限制。对受益方不明确、资金难以追索的收款账户,应审慎或不提供电话银行转账服务。   三、对应用银行卡卡号和密码相组合完成登录的电话银行业务,商业银行应在客户使用潜在风险较高的转账功能时,增加其他身份信息检验要求,如银行卡CVV码、身份证信息或其他预注册信息等。   四、商业银行应严格控制规定时间内同一卡号、账号、密码等登录信息在电话银行操作中的输入次数,避免无次数限制地允许输入错误登录信息,严格防范犯罪分子采用试探手段获取密码信息。   五、商业银行应建立电话银行异常交易监测预警机制。针对小额、多笔、连续交易行为建立有效的后台监控预警体系,防范不法分子利用电话银行功能进行小额、多笔、重复非法转账。   六、商业银行开办的其他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可根据业务类型特点参照本风险提示的有关要求执行,保障电子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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