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

关于印发《东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8-01-22
施行日期:2008-01-22
发布部门: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东府办〔2008〕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为了保证东莞市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东莞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05〕20号),结合东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现状 (一)水利工程概况。 东莞市地处东江下游,境内河流纵横交错,属珠江三角洲河网地带,总面积2465平方公里,96%属东江流域,主要河流有东江及其支流石马河、寒溪水和东引运河。50多年来,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形成了具有防洪、排涝、灌溉、供水、挡潮、排污等功能的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水利工程类型包括水库、堤围、涵闸、电排站等。 1.水库。 全市共有水库116座。其中,中型水库7座,小(一)型水库45座,小(二)型水库64座,总库容为3.84亿立方米,兴利库容2.31亿立方米。主要功能包括防洪除涝、城市供水、农田灌溉、水产养殖、城市景观等。 2.堤围。 全市共有堤围108条。其中,江堤78条,海堤30条,堤围总长度达990.845公里。总集水面积1825.72平方公里,保护面积111.4914万亩,保护人口300.3391万人。较为重要的堤围有:东江堤(包括13条防洪堤围)、寒溪堤围、潼湖堤围以及长安联围、虎门围、沙田联围、鱼立 沙联围、四乡联围等海堤。 3.电排站。 全市共有机电排灌站183座,总装机容量6.5万千瓦,排涝面积达25.67万亩。其中市属电排站11座,装机160台,容量9910千瓦,主要有南畬塱电排站、大圳埔电排站等。 4.河道水闸。 全市共有河道水闸280座。其中,中型水闸32座,小(一)型水闸153座,小(二)型水闸95座。 (二)水利工程管理。 东莞市对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体制,水管单位分为市属单位和镇(街)属单位。市级主要负责中型以上水库、重要小(一)型水库、重要堤围、电排站、引水河道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镇(街)主要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库、堤围、电排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1.管理机构。 全市共有水利事业单位51个,包括20个市属水利事业单位和31个镇(街)属的水利管理所。其中,20个市属单位中,有9个水库管理单位、2个堤围管理单位、2个河道管理单位、2个电排工程管理单位和1个电排总站,及4个其它企事业单位(目前,市水政监察支队已依照公务员管理,质量监督站已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水利勘测设计院、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改制为企业)。 2.管理人员。 东莞市属水利事业单位现有人员编制525人,实际人数为726人,其中在编在岗职工368人,离退休人员221人,临时聘用人员137人(见表1)。 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单位:人 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级别 编制人数 在编在岗 人员 离退休人员 临时工 备注 1 同沙水库管理处 事业 正科 50 35 18 1 中型水库 2 横岗水库管理处 事业 正科 20 12 8 15 中型水库 3 松木山水库管理处 事业 正科 35 25 8 0 中型水库 4 茅輋水库管理所 事业 副科 9 7 4 2 中型水库 5 契爷石水库管理所 事业 副科 12 7 9 2 中型水库 6 黄牛埔水库管理所 事业 副科 15 8 4 3 中型水库 7 虾公岩水库管理所 事业 副科 9 3 7 2 中型水库 8 五点梅水库管理所 事业 副科 5 2 1 2 小型水库 9 水濂山水库管理所 事业 副科 9 9 6 1 小型水库 10 东莞大堤管理处 事业 副处 43 35 5 18 11 挂影洲围管理所 事业 副科 50 49 30 8 12 东引工程管理处 事业 正科 92 67 45 30 13 石马河流域管理处 事业 正科 46 38 13 1514 南畬塱电排站 事业 副科 15 14 7 2 15 大圳埔电排站 事业 副科 8 9 3 2 16 电排管理总站 事业 正科 65 17 48 10 17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 事业 副科 7 6 1 18 18 水政监察支队 事业 正科 9 7 0 3 19 水利质量监督站 事业 正科 6 6 0 0 20 水利构件预制场 事业 副科 20 13 4 0 合 计 525 368 221 137 3.管理经费。 东莞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市财政拨款和水管单位多种经营收入两部分。2004年,市属水利事业单位总收入为5435.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667.8万元,多种经营收入2767.6万元;总支出5587.02万元,其中人员工资2553.22万元,行政办公费用1218.09万元,工程除险加固费用1815.71万元,收支差额-151.62万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东莞市长期形成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已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在工程管理效率和安全等方面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制约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良性发展,影响了工程整体效益的充分发挥,制约了社会的经济发展。主要问题是: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职能不清、责权利关系不明。具体表现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承担公益性任务,但同时也要将相当人力投入非水利工作的其他盈利性工作上来补充经费来源,影响了水管单位的管理和运行。 ——管理人员结构不合理,管理水平难以提高。具体表现为水利工程管理多属于公益性任务,单位的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缺乏发展的活力和动力,陈旧的水利设施、传统的管理方式、较低的收入水平且多数属偏僻的地理位置,难以吸引高素质管理人员,造成水管单位管理人员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偏低,不合理的人员结构沉淀,又反过来影响了水利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制约了水管单位的改革与发展。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使水利工程现状难以满足新的功能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利工程原有功能发生改变,防洪、排污要求提高,城市、工业和环境用水增加,水利工程功能的增加必然对水利设施标准和工程管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因此,为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加大水利投入,确保工程日常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以保证工程正常运行。 上述问题如不尽快从根本上解决,近年来投资新建的大量水利设施也难以充分发挥效益。因此,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通过划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类别,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性质,调整和规范水管单位管理、维护和经营的关系,畅通经费来源渠道,推行管养分离,力争在1到2年时间内,初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东莞市情、水情,充满生机活力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水管单位正常运转,工程安全运行和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严格定岗定员,建立一支精简、效能、高素质的水利工程管理队伍; ——规范财政补贴方式,正确处理公益性任务和经营性任务之间的关系,建立水管单位良性运行机制; ——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提高水利工程养护水平和养护质量;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建立能够合理补偿供水成本,充分体现用水户承受能力和相关各方权利与义务,对水资源供求关系能有效调节的水价格体系。 (二)改革的原则。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05〕20号)等政策法规规定,坚持以下改革原则: 1.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针对我市水利工程的特点,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营管理的关系,适应东莞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既要重视水利工程的建设,又要重视工程的运营管理,在加大对工程改造投入的同时,加大对工程运营管理的投入,使水利工程管理向科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3.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我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6.充分考虑我市的自然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改革方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改革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05〕20号)要求,在东莞市属的20个水利事业单位中,有17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纳入这次改革的范畴。考虑到市水政监察支队已依照公务员体制管理、水利质量监督站已按收支两条线管理,五点梅水库已由原中型水库一分为二,成为两小(一)型水库(五点梅水库和芦花坑水库),故应撤销副科级事业单位级别,分别归长安、虎门两镇管理。在下一阶段的镇(街)属水管单位体制改革中,由长安、虎门两镇分别对该2宗水库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故此3个单位不再纳入此次改革对象中;因此,只把17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纳入这次改革的范畴。镇(街)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包括原属各镇街管理的小(一)型及小(二)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体制改革)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市水利局负责检查验收。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17个)包括:同沙水库管理处、横岗水库管理处、松木山水库管理处、茅輋水库管理所、契爷石水库管理所、黄牛埔水库管理所、虾公岩水库管理所、水濂山水库管理所;东莞大堤管理处、挂影洲围管理所;东引工程管理处、石马河流域管理处;南畬塱电排站、大圳埔电排站、电排总站、水利质量检测站、水利预制构件场。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分级管理,明确权责。 1.整合资源,理顺关系。 东莞市对水利工程实行市、镇两级管理。中型及特别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即市水利局)管理。为此,原属黄江镇管理的黄牛埔水库和塘厦镇管理的虾公岩水库,以及由东城街道办事处代管的同沙水库,这3宗均为中型水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收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即市水利局)管理。 2.划分权属,明确权责。 东莞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各管理主体的职责如下: ——东莞市水利局是东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直接管理的水管单位负有资金使用和资产运营监督责任。 ——各镇(街)水管所负责检查监督所属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所属水利管理单位负有资金使用和资产运营监督责任。 ——市水利局、镇(街)水利管理所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脱钩的原则,转变职能,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 ——直接从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水管单位,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范围内行使其权力和责任。各市属水管单位管理职责见表2。 表2 市属水管单位管理职责 序号 单位名称 管理职责 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1 同沙水库管理处 负责水库的安全运行与调度管理,以及简单的日常维护工作,保障水库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负责水库资产运营管理;实施水库管理,保证管理的水土资源不被非法占用,配合市水政监察支队依法查处侵占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和破坏水库工程等水事违法行为。 市水利局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水管单位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监督资产运营责任。 2 横岗水库管理处 3 松木山水库管理处 4 茅輋水库管理所 5 契爷石水库管理所 6 黄牛埔水库管理所 7 虾公岩水库管理所 8 水濂山水库管理所 9 东莞大堤管理处(由原东莞大围管理所和福燕洲围管理所撤销并入) 负责河道堤防的安全运行管理以及简单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河道堤防资产管理;实施堤防巡查管理,保证管理的水土资源不被非法占用,配合市水政监察支队依法查处侵占堤围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和破坏堤围工程等水事违法行为。10 挂影洲围管理所 11 东引工程管理处 负责东引运河及沿途水闸、泵站等工程的安全运行与调度管理以及简单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工程资产运营管理;实施工程巡查管理,保证管理的水土资源不被非法占用,配合市水政监察支队依法查处侵占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和破坏水利工程等水事违法行为。 12 石马河流域管理处 (由原东深防护灌溉工程东莞管理处和旗岭灌区管理所撤销并入) 负责石马河流域河道及沿线水利工程的管理、防洪、调度和简单的日常维修加固,以及流域内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 13 南畬朗电排站 负责电排站及相应渠道的运行管理和简单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涝区的排涝和防洪安全。 14 大圳埔电排站 15 电排总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机电排灌系统规划和工程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对机电排灌工程管理、维护、运行安全监督和辖区的排涝抗旱工作进行指导;培训机电排灌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16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 受市水利局委托,负责全市在建水利工程原材料的检验,水利工程有关的各种试验,以及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 17 水利预制构件场 自主经营 3.完善制度,建立责究。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防汛责任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岗定编。 1.分类定性的依据。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05〕20号)的规定,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承担防洪、排涝、灌溉、排污、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 第二类: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灌溉、水土保持等公益性任务,又有城市供水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其性质,收入不能够满足其按规定的正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应支出需要的,即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 第三类:承担城镇供水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单位。 2.分类定性结果。 东莞市作为广东省经济发达地区,近年来经济增长速度很快,对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水环境安全等各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原以农业灌溉为主的职能已转变为以防洪、排涝、排污为主的公益性职能,水利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根据水管单位分类定性的依据和相关测算,结合东莞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考虑市属水管单位以公益性任务为主,农业灌溉供水不再向农民征收水费,将实施东江与水库联网供水水源工程等实际情况,分类定性结果为:对直接从事水利工程管理的14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电排总站全部定性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水利质量检测站定性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市水利预制构件场定性为企业单位。 3.严格定岗定编。 对直接从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8个水库管理(处)所、2个堤围管理(处)所、2个电排站和2个河道管理单位,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进行了定员测算;电排总站按照省机编办、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广东省机电排灌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问题的意见》核定编制人数;15个纯公益性市属水利事业单位按标准总定员556人,核定编制人数为362人(见表3),不足部分的人员聘任临时工,各单位配置的临时工人数由市水利局根据每年的实际需要报市编办核定。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不再核定编制。 表3 市属水管单位定员结果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级别 定性 原编制人数 标准定员人数 核定配 置人数 1 同沙水库管理处 正科 纯公益性 50 33 20 2 横岗水库管理处 正科 纯公益性 20 27 16 3 松木山水库管理处 正科 纯公益性 35 25 16 4 茅輋水库管理所 副科 纯公益性 9 15 10 5 契爷石水库管理所 副科 纯公益性 12 15 10 6 黄牛埔水库管理所 副科 纯公益性 15 17 10 7 虾公岩水库管理所 副科 纯公益性 15 15 10 8 水濂山水库管理所 副科 纯公益性 9 10 9 9 东莞大堤管理处 副处 纯公益性 43 43 43 10 挂影洲围管理所 副科 纯公益性 50 105 50 11 东引工程管理处 正科 纯公益性 92 127 77 12 石马河流域管理处 正科 纯公益性 46 66 46 13 南畬朗电排站 副科 纯公益性 15 19 15 14 大圳埔电排站 副科 纯公益性 8 14 10 15 电排总站 正科 纯公益性 65 25 20 总 计 484 556 362 16 水利工程质检站 副科 准公益性 7 7 财政核补、不定员 17 市水利预制构件场 / 企业 20 / 经费自筹、不定员 注:东莞大堤管理处及石马河流域管理处已经市编委核定编制人数,其中东莞大堤管理处编制人数43人,临工16人;石马河流域管理处编制人数46人,临工20人。 (三)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精简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提高维修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在对水管单位规范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维修养护企业。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维修养护市场的培育,逐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根据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际,可考虑对现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队伍进行整合,用2到3年的时间分步推行管养分离: 第一步,在水管单位内部将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业务、人员、经费分离,实行内部合同管理; 第二步,整合工程维修养护资源,组建维修养护公司,实行独立核算,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推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 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是前提,良好的市场环境是保证。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核定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维修养护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安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加强维修养护企业资质管理和市场监管,规范维修养护市场行为。鉴于水利工程的特殊性,为保证紧急情况下的工程抢修和日常管理维护,可不通过市场招投标方式进行,由水管单位自行负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由市水利局另行制定。 (四)深化单位内部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分类推进水管单位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9号)的精神及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整合资源,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职责、权利、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人才管理机制,降低工程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水管事业单位的分配制度按照东莞市《关于市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工资统发有关问题的通知》(东财〔2004〕203号)执行。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原则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多种投资来源的水利工程单位要建立健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安全生产,依法纳税,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定薪,工效挂钩,绩效领酬。 建立并执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和岗位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事劳动部门制定。 2.规范水管单位经营活动,严格水管单位的资产管理。 由财政核拨的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在核补的财政资金足额到位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项目,应以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为主,并实行事企分开,独立核算,在条件成熟时与水管单位脱钩。 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管单位,对其占有和使用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负有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责任。除国家特别规定外,应按规定实行社会中介机构、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逐步建立、健全各类国有资产的考核制度,接受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经营性水利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水费计收管理。 1.理顺水价关系。 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是经营性收费,但实行政府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并按照2002年9月《东莞市减轻农民负担方案》的通知精神,由市财政拨付;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确定。水利工程水价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以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逐步理顺。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制订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认真执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第4号令)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 2.强化水费计收管理。 水利工程供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必须实行按量(立方米)计费,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 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用水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水费由供水单位组织收取,可采取自行收取或委托其它合法中间机构收取的方法进行收取。 供水单位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和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单位降低供水成本。 (六)规范财政供养范围和支付方式,畅通水管单位资金来源渠道。 1.合理核定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定额。 水管单位基本支出是维持机构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经常性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在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按照东莞市有关标准执行。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是维持工程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费用。维修养护定额按照水利部和财政部发布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计算,各市属水管单位的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见表4。 表4 市属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测算结果 序号 单位名称 基本支出(万元) 维修养护定额(万元) 1 同沙水库管理处 200 59.39 2 横岗水库管理处 160 50.38 3 松木山水库管理处 160 57.14 4 茅輋水库管理所 100 48.87 5 契爷石水库管理所 100 41.33 6 黄牛埔水库管理所 100 43.82 7 虾公岩水库管理所 100 39.13 8 水濂山水库管理所 90 40.86 9 东莞大堤管理处 430 243.65 10 挂影洲围管理所 500 406.23 11 东引工程管理处 770 341.33 12 石马河流域管理处 460 182.3 13 南畬朗电排站 150 65.95 14 大圳埔电排站 100 39.81 15 电排总站 200 0 合 计 3620 1660.19 注:表中人员基本支出按2007年东莞大堤管理处和石马河流域管理处由市财政预算批复标准约每人10万元/年计算。其中东莞大堤管理处的堤顶路面、人行道、路牌及绿化等按东府办复〔2006〕630号文的规定交由各镇(街)管理,不计入上表的维修养护费中。 市属15个纯公益性水管单位的人员基本支出为3620万元/年(不含离退休人员费用)。维修养护经费为1660.19万元/年,由市财政局按照各单位的实际需要,每年拨付维修养护费用。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共计5280.19万元/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由市财政局审查其收支情况,确定财政核补额度。 2.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保障政策和财政支付方式。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经费由财政核拨,其编制内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市财政供给,年度经费标准按市财政年度部门预算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岁修经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投资纳入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的有关程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建议计划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并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财政部门按计划安排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资金,并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对于有收益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稳定的经营性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益上交市财政。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经费由市财政核补,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核定,并根据其收入情况确定财政补贴标准;经营性部分的人员费用,由单位负担。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财政部门根据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市水利预制构件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经费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单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营。 3.明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为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中水利支出的结构,视本级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来源包括:(1)上级用于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修养护的各项补助;(2)水利建设基金;(3)堤围防护费;(4)水资源费;(5)财政预算内资金。 市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市属纯公益性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镇(街)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所属公益性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 4.严格资金管理。 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足额计提水利建设基金。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水利规费的征收、使用及监督管理,保证各项水利规费足额征收。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经营性资产部分及经营性水管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工程折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及准公益性、经营性水管单位提取的工程折旧资金的管理,加强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严禁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 (七)积极推进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按照中央提出的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积极推进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国有水利资产的管理应当以产权为纽带,坚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政事分开,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经营性国有水利资产要逐步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产权社会化和市场化。积极探索非经营性国有水利资产和资源性国有水利资产的产权改革,探索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社会化和市场化管理。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产权清晰、政企分开、平等互利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市、镇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加强对国有水利资产的监督管理,加强行业监督,依法规范水管单位的管理行为,积极引导和扶持水管单位的良性发展。 产权制度改革要依法进行产权界定、产权评估和产权登记,实现产权清晰化,确保国有水利资产的安全、完整。对于经营性国有水利资产,可以通过产权交易的方式,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水利投资和经营,使水利工程的产权多元化,分散股权和投资风险。建立和健全产权市场化的机制,既要积极推进产权交易,又要规范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水利资产流失,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积极开拓产权市场化的途径,可以通过中外合资合作、公司联营、租赁、公有民营或民有民营、兼并、拍卖、债权股份化或债务等值化等形式,推进产权市场化。产权交易的收益按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当地发展水利事业。 国有水利工程的产权制度改革,由水管单位提出方案,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的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上级投资或补助占30%(含30%)以上的水利工程,产权改革方案须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国有水利投资公司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公司。国有水利投资公司按照市场化的要求,负责筹集和运营水利建设资金,对其投入水利工程的资本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公司负责经营性或定性为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行使经营者的权利,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实现水利资本的保值和增值。国有水利投资公司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约束机制。国有水利投资公司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公司依法独立经营,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开放水利投资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参与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水利工程投资和管理单位以其经营管理的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水管体制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为了保证全市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实施方案》的要求,已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水利、发改、财政、机构编制、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水管体制改革的日常工作,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与督促。 (二)调整人员结构,妥善安置分流人员。1.调整人员结构。 根据市属水管单位定员测算结果,就全市15个纯公益性直属工程管理单位而言,原编制人数484人,定员测算人数556人,核定编制人数362人,核定编制人数比原编制减少122人,总体上不存在人员分流问题。由于目前在编人员在知识结构、年龄结构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现象,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后逐步引入一批年青、懂知识、熟悉业务的高学历高职称的人才充实管理队伍,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2.有关人员安置途径。 实行自然退休核减的措施解决部分单位人员短期超编问题。 为保证单位的稳定,实行自然退休核减的措施解决部分单位人员短期超编问题,即单位超过核定编制部分的人员允许其工作至退休。 表5 水管单位超编制人员实行自然退休核减情况 单位名称 自然退休核减人员(人) 同沙水库管理处 15 松木山水库管理处 9 (三)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水管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 水管单位要为受聘人员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1.对定性为纯公益性的水管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待遇纳入市财政统发。 2.对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改革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 “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保持原退休待遇不变,经费由原渠道解决;改革后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人员退休后退休人员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核定。 对定性为准公益性质的水管单位的经营性部分人员和对定性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的人员,其养老保险按如下办法执行: (1)改革前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维持原办法不变。对水管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予以补足。 (2)改革前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的除外),从改革之日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干部和原固定职工1998年7月1日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补建的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划入部分由单位负担。 ①2008年1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对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2008年1月统筹区域企业平均养老金标准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与原退休费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支付,经费供给渠道不变;没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按事业单位2008年1月规定标准核定的养老金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转制单位是否有正常事业费的审核,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定。 参加统筹后的调整办法,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其退休待遇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范围,经费供给渠道不变,由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没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②200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8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12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待遇差不调整。即核定待遇差的标准时,企业平均养老金按市2006年7月1日的平均水平计算;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为: 事业单位退休费=2006年6月本人基本工资×计发比例+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 在3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的补贴标准与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 ③职工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退休时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 临界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按2006年6月本人事业单位工资计算(基本工资加上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超过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算)。 临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临界工资÷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所在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④凡符合省劳动保障厅粤劳社〔2002〕246号文关于给予一次性补贴条件的职工,按该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伤残人员,由单位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4.改制前已退休的原属于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职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经费按照与现行公费医疗政策相衔接的办法由原渠道解决;其余职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改革单位解决。 5、离休人员按市有关政策执行。 (四)对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改制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实行管养分离后从水管单位中分离出来的维修养护企业,以及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建管并重,为工程管理创造条件。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工程,在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阶段,需根据有关规范和文件规定,编制工程管理设计方案。工程管理方案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管理条件,包括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运行管理以及维修养护经费来源;2、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3、管理设施,包括管理用房和交通、通讯设施;4、安全监测设计;5、控制运用设计;6、信息管理设计;7、水价、电价方案。对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水利工程,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以上工程管理方案,凡是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一律不予审批。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管理、监测、信息管理等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对工程管理设计内容未完成的工程不予验收。工程竣工前要完成确权划界及发证工作。 对新建水利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负有监督职责。监督内容包括管理设施配置标准和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标准以及运行管理的监管等。 (六)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 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要遵循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有生活供水任务的水利工程,在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严禁兴建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项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用地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土地权属和管理保护范围。 2.强化安全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强化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落实水利工程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3.推行水利工程目标管理。 水管单位要依法进行工程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制,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目标管理,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加强水利工程目标管理考核评定工作,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六、实施计划 水管体制改革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管体制改革不搞试点,直接全面铺开,整体推进。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2005年9月底,16个市属水管单位完成“两定”测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工程实际需要核定各单位编制人数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做好各单位分类定性工作; (二)2006年6月底,完成《东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讨论稿)的编制; (三)2007年7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与发改、财政、机构编制、劳动保障等部门沟通、协调,完成《东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报批、备案工作,落实各单位人员编制和经费渠道; (四)2007年8月,全面推进市属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五)2007年11月,全面完成市属水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 (六)2007年12月,完成省对我市市属水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的验收。 (七)2008年上半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参照《东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开展镇属水管单位体制改革; (八)2008年6月底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附件:东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依据 附件 东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 二、《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20号) 三、《关于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贯彻意见》(东水利函〔2005〕29号)及市主管领导的批示和市府办批复件 四、《关于成立东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东府办函〔2005〕138号) 五、《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的通知》(水办〔2004〕307号) 六、《关于印发<广东省机电排灌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机编办〔2006〕282号)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0,71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东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