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

《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废止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8-05-21
施行日期:2008-05-21
发布部门:公安部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1号 《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废止 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商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同意,1992年6月22日由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施行的《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现予以废止。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3,83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废止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