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有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8-07-11
施行日期:2008-07-11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正文

发改价格[2008]1776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报请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的函》(国认财函[2008]7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以下简称“认可机构”)开展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下统称“申请机构”)的认可工作,可以向申请机构收取认可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认可费,包括申请费、评审费、审定与注册费和年金。 1.申请费。认可机构受理申请机构的认可申请时,向申请机构收取申请费,收费标准为每次600元。 2.评审费。认可机构按照认可规范要求,对申请机构进行文件审查、现场审查时,可向申请机构收取评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日3000元。人日数根据国际惯例和认可准则的规定由你委制定,报我委备案后执行。 3.审定与注册费。认可机构按照认可规范要求,对符合认可要求的申请机构进行评定,颁发认可证书时,向申请机构收取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收费标准为每机构600元。 4.年金。认可机构按照认可规范要求,对颁发认可证书的申请机构收取年金。具体收费标准为: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按初次评审证书每张500元,复查评审证书每张300元,监督评审证书每张100元计收;对产品认证机构按认证收入的1%计收;对人员认证机构按人员注册费收入的1%计收;对实验室或检查机构按每机构1000元计收。 (二)国外机构申请认可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 二、收费单位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除上述收费外,不得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由你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我委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49号)中有关认可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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