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监局细化回访制度

上海保监局细化回访制度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8-07-30
施行日期:2008-07-30
发布部门:

正文

发布日期:2008-7-30 执行日期:2008-7-30   上海保监局日前发出《关于加强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客户回访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确保新单犹豫期内进行100%回访;回访必须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完成,回访成功率不得低于80%;严格审核投保单资料完整及真实性,并将此作为销售渠道考核重要指标;必须制定完善合理的回访话术,回访录音、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定期回访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完善回访制度,防范潜在风险。   证券时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8,54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上海保监局细化回访制度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