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8-08-28
施行日期:2008-08-28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正文

海关总署2008年第61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31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8年8月3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2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53号公告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3,74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