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废止十二件部颁规章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废止十二件部颁规章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令第116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9-02-26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司法部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6号《司法部关于废止十二件部颁规章的决定》已经2009年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部长吴爱英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司法部关于废止十二件部颁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完善司法行政工作机制,提高服务科学发展水平,司法部对现行部颁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司法部决定: 对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规章所代替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司法部企业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12件部颁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司法部决定废止的十二件部颁规章目录 附件 司法部决定废止的十二件部颁规章目录 序 号 规章名称 公布日期及部令号 说明 1 司法部企业设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1989年2月10日司法部令第2号 主要内容被《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代替 2 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1989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3号 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5月19日 国发〔2004〕16号)取消 3 司法部关于公证人员清廉服务的若干规定 1989年12月19日司法部令第6号 主要内容被《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国公证协会的有关行业规范代替 4 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1995年2月20日司法部令第35号 律师事务所设立外国分支机构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5月19日 国发〔2004〕16号)取消 5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被《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代替 6 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 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3号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制度被修订后的《律师法》创设的特许律师执业制度代替 7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4号 被《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代替 8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5号 修订后的《律师法》取消了合作律师事务所这一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9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6号 被《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代替 10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7号 被《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代替 11 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1998年3月2日司法部令第54号 主要内容被《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36号)代替 12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令第90号 被《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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