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滁政〔2009〕30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9-03-2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滁政〔2009〕30号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等共同开展。 第二章 项目后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后评价项目应在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中选择: (一)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今后政府投资决策及安排新项目有借鉴作用的; (三)投资大、工期长、建设条件较为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 (四)政府主管部门重点关注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 (五)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对项目立项决策、规划选址、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工程竣工和投入运营等过程的总结评价; (二)从工程建设目标、技术能力目标、项目直接效益目标、外部及间接影响目标等方面,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对比分析评价; (三)对项目在工程技术、财务效果、环境影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管理和运营活动等方面实际达到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四)从影响项目持续运行能力的内部因素、外部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预测,对项目目标的可持续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六)其他需要后评价的事项。 第三章 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发改委每年年初会同市直有关单位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编制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及经费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以市发改委文件通知被评价项目单位及有关部门。 第九条 列入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前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运行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持续能力等; (五)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第十条 在项目单位完成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后,根据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由市政府确定市直有关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 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一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要求,按时、保质地完成评价任务,提供内容齐全的项目后评价报告,对后评价结论负责。同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列入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真实、必要的数据和信息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支付。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取委托方支付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和礼品。 第四章 项目后评价成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成果应成为编制有关规划、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的参考依据;可以作为政府投资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通过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市发改委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和建设性意见;对成功经验和做法应大力推广,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后评价结果认真分析技术上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落实时序,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按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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