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等部门关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9〕30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9-02-26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9〕3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 (二○○九年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保障退耕农户长远生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涉及的专项建设工程及其建设内容。   国家对单项建设工程另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规划》的实施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分工分级合作,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   第四条 规划区36个县(市、区、行委)和省三江集团、省监狱局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县(市、区、行委)和省三江集团、省监狱局的主要领导为项目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关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的批复》(发改农经〔2008〕2868号)要求,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局、水利厅要按照规划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   省发展改革委协调落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中央资金,编报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稽查。   省财政厅制定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按工程实施进度拨付资金,负责工程建设过程的资金监管,审核工程财务决算等。   省农牧厅负责农村能源建设工程、后续产业中涉及农业产业等项目的设计审查、审批、组织验收等。   省水利厅负责基本口粮田建设,负责项目的设计审查、审批、组织验收等。   省林业局负责补植补造、后续产业涉及林业产业发展的工程内容、直补资金发放等。负责项目的设计审查、审批、组织验收等。   第六条 规划区36个县(市、区、行委)和省三江集团、省监狱局相应成立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为项目业主,对本级政府(集团、局)负责。   项目区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   第三章 项目编报与审批   第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实施步骤、工程计划实施情况,于上一年度十一月底前提出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的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提交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公室,经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年度建设投资。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省发展改革委要及时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省财政厅根据建设计划下达年度建设资金。省农牧厅、林业局、水利厅共同委托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年度工程实施方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年度工程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批复。   项目区各县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委托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作业设计或施工设计,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批复。   第四章 工程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工程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一经下达,各相关地区和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内容、规模及投资概算编制工程作业设计,作业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实施方案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条 各项目县和省三江集团、省监狱局要按照批复的工程作业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检查验收制等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实行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及其他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公室和省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项目县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公室和省级主管部门上报检查和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以人为本,切实把工程建设中的各项政策及时、足额兑现到广大农民。要实施工程建设公示制度,结合乡村政务公开,将工程建设范围、内容、标准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加强科技支撑,提高科技含量。要将科技支撑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积极推广一批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支持科技人员到工程建设第一线从事试验示范、技术推广、服务、咨询等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国家下达的专项建设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群众投工投劳折资以及其他来源的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严格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资金用途,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不得以虚列工程内容、虚报工程量、虚增定额等方式套取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各级项目相关部门要按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青财农字〔2007〕1564号)要求,严格资金管理,及时下达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 年度项目完工及子项目竣工后,要进行年度验收和子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分自验、省级验收和国家验收。   (一)自验。年度项目完工及子项目竣工后,县级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全面的自验。自验结果分别上报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公室和省级主管部门。自验合格的县级工程项目由县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省级验收。   (二)省级验收。县级实施项目的省级验收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省有关部门和州地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公室备案。验收比例依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规定。   (三)国家验收。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公室申请国家有关部、委、局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依据   (一)《规划》和批准下达的年度计划。   (二)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及批准的设计更改文件。   (三)国家和部(委、局)颁布的现行规程、规范。   (四)省级主管部门制定的验收办法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是否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   (二)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三)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工程管护措施落实情况。   (五)工程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完备。   (六)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预期目标。   (七)工程建设档案是否齐全、管理是否规范。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及批复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和各类合同。   (三)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图表及影像资料。   (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计部门的资金审计报告。   (六)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报告。   (七)自验材料,申请验收报告。   (八)项目其他档案资料。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资料档案管理。工程建设的项目文件、批复文件、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招投标文件、各类合同、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要及时分类归档保存,做到资料完整,归档规范。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并经国家验收后,所有档案按程序移交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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