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试行

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9-04-0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规范全市劳动用工秩序,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是指举报人主动将发现的介绍、使用童工的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和违法嫌疑人,向劳动部门进行揭发、报告或提供线索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举报的单位是本市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 (三)举报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尚未被劳动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举报人如实提供自己有效的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并明确提供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和童工的有关情况等具体违法事实和证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介绍、使用童工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举报自身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人为童工、童工的监护人及近亲属的; (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属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 (四)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终止逾2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作奖励的情形。 第五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按该案查实后所给予的行政处罚金额的50%给予奖励。 (二)举报单位和个人非法介绍童工的,经查证属实,每宗奖励1000元。 第六条 举报的受理和奖励: (一)市劳动部门负责受理本市范围内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举报,通过设立举报窗口(市劳动部门信访、劳动监察接访窗口)、举报电话(“12333”服务热线)和举报信箱,接受举报。 (二)由市劳动部门对举报事实和奖励条件进行认定,并在劳动监察案件结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第七条 奖励方式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联名举报的,按宗数给予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分配;对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由市劳动部门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同一宗案件的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申报、专项核拨,并接受市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劳动、财政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举报人保密: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身份资料及举报内容必须保密,举报材料实行专人保管; (二)禁止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 (四)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身份。 第十条 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受法律保护。打击报复举报人或泄密致使举报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劳动、财政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与举报人串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金的,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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