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滁政办〔2009〕52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9-07-28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滁政办〔2009〕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市政府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团体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无党派人士中聘请的兼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办事公正,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四)重视和支持法治政府建设,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五)善于听取和反映各方面的意见,敢于坚持原则,能够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条 聘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聘请的意向性意见;   (二)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建议人选;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建议人选进行审查,确定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推荐人选;   (四)推荐人选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印发聘任通知并颁发聘书。   第五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各种监督渠道了解全市行政机关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和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情况;   (二)及时反映、传递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活动的检举、投诉情况,以及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应邀参与、协助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受市政府委托,专题调查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问题;   (五)办理市政府安排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查询;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应邀参加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会议;   (四)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纪守法;   (四)遵守有关工作制度,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保守国家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期与本届政府届期相同,可以连聘连任;续聘的,按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工作:   (一)组织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了解、反映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所在单位通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情况。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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