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企业入园优惠政策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定政发[2009]89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9-10-09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正文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企业入园优惠政策的通知   定政发[2009]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省驻定各单位:   《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企业入园优惠政策》已经2009年9月18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九日   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企业入园优惠政策   为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投资者和企业在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投资置业,园区在执行国家和省、市已出台优惠政策的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对经论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入园企业和项目,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总 则   第一条 园区为入园企业提供“六通一平”(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讯、有线电视通和土地平整)的基础设施。   第二条 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凡入园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和开工前所需的项目审批、土地征用、通水通电等相关手续,除特殊情况外,均在园区内办结。   财税政策   第三条 凡入园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在2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享受3年、5年的试生产期优惠政策(在试生产期内,企业上缴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安排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和升级扩能)。   第四条 凡入园企业自生产获利年度起上缴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由财政全额安排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后5年按50%安排。   第五条 凡入园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国家认定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拥有国内外知名品牌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一律享受3—5年的试生产期优惠政策。同时,企业上缴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由财政全部安排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后5年按50%安排。   第六条 凡入园投资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注资扶持或参股扶持。   第七条 凡入园的重点工业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其固定资产贷款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扶持。   第八条 凡入园企业,优先安排上报争取国家和省上的政策性项目资金扶持。   土地政策   第九条 凡入园企业,根据行业分类,投资强度符合《入园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可享受征地成本价供地政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的,分别可享受征地成本价款同等比例30%、60%和100%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条 凡入园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国家认定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国内外知名品牌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享受征地价款同等比例60%~100%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凡入园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均享受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使用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其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抵押(项目未建成投产者除外)。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1年内和2年内未动工建设的,分别按征地价款的3%和5%征缴闲置费,满2年仍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规费政策   第十三条 凡入园企业,上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墙改基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实行建设建筑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同价政策。   第十四条 凡入园企业需缴纳的各类审批性事项收费,除上缴省上的部分外,实行“零费园”政策,一律只缴工本费。   第十五条 凡入园企业项目建设和运营中需缴纳的各项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下限的50%以内收取。   附 则   第十六条 凡入驻园区的对当地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化龙头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一企一策”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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