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文物保发[2009]44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9-12-1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为促进考古遗址的保护、展示与利用,规范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有效发挥文化遗产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制订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的工作中贯彻执行。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考古遗址保护、展示与利用,规范考古遗址公园的管理,有效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指以重要考古遗址及其背景环境为主体,具有科研、教育、游憩等功能,在考古遗址保护和展示方面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的特定公共空间。   第三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评定管理工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运营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鼓励、支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对于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址,可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申请:   (一)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保护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三)考古工作计划已获批准并启动实施;   (四)具备符合保护规划的遗址公园规划;   (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   第六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立项申请由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   第七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所列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项目计划书;   (三)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者,由国家文物局批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   第九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过程中,涉及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条 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立项,符合以下条件,且已初具规模的考古遗址公园,可由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申请,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   (一)所有自然或人为因素引起的对遗址的破坏行为已得到控制或纠正;   (二)各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齐全;   (三)所有建设项目均符合遗址公园规划;   (四)已向公众开放,或已具备开放条件;   (五)无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按照《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细则》开展评定工作。   评定合格者,由国家文物局授予“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申请评定的单位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国家文物局撤销其所得称号。   第十三条 被评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如需修编规划、变更或扩展建设项目,须按原程序上报。   第十四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及运营。   第十五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机构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二)实施遗址公园规划;   (三)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四)提供良好的卫生、服务、消防、救护等公共设施,并不断改善服务质量;   (五)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文物局提交年度运营报告。   第十六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内遗址的保护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遗址保护和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管理与运营除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实行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指定巡视专家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其遗址保护和公园管理、运营状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用途和功能,不得侵占其合法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开展任何不利于遗址保护的活动。   第二十条 对管理和运营不当,发生责任事故或造成文物损毁,已不具备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条件的,国家文物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撤销称号处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被撤销称号者,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内遗址、环境、生态、景观等资源损毁和破坏的机构与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细则   2.评定分值表(略)   附件1: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细则(试行)   1. 评定内容   一、考古遗址公园的资源条件   1.遗址价值   ■ 遗址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重大,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突出代表性   2.公园规模与内涵   ■ 遗址公园范围内必须包含集中体现遗址价值的核心部分、区域及相关内容。   3.区位条件   ■ 交通可达性   遗址公园周边交通设施完善,能够比较便利的到达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具有一级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或具有旅游专线及交通工具。   ■ 相关资源   遗址公园所依托的遗址本体属于或毗邻世界遗产地、历史文化名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旅游区等,能够形成规模效应。   ■ 周边设施   遗址公园周边具备与其规模、游客容量相匹配的配套住宿、餐饮等服务设施。   ■ 社会经济   遗址公园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具有一定水平、发展潜力较大,能够形成地区经济和遗址公园的良性互动发展。遗址公园建设过程中保证社会稳定。   4.基础条件   ■ 政策支持   地方政府对遗址公园建设、管理给予稳定的政策支持。   ■ 资金支持   遗址公园的建设、运营资金状况良好,得到地方政府、企业、个人等各个方面的支持。   ■ 利益相关者支持   遗址公园的建设在充分听取各方面利益相关者意见的基础上,得到包括政府、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地方社区、当地居民等方面的支持和协助,保持社会稳定。   ■ 土地权属   遗址公园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清晰明确,不存在争议,有相应权属证明文件。   ■ 管理权属   遗址公园的管理权属、管理机构清晰明确。   *5.环境条件   ■ 空气、水、噪声等环境质量   遗址公园周边空气、噪声、水体等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 公共卫生   遗址公园周边公共卫生条件良好,环境整洁优美。   ■ 景观环境   遗址公园周边环境植被覆盖率、绿化率高,风貌协调,优美舒适。   二、遗址的考古、研究与保护   1.考古工作   ■ 工作基础   遗址的考古调查、发掘、资料整理、研究等工作已经开展并取得如发掘简报、发掘报告、资料汇编等系列成果,有一定基础。   ■ 工作规划   具有完备的考古计划,并按规划开展工作。   2.保护规划实施   ■ 按照保护规划中本体保护的相关规定,逐步实施   3.遗址本体保护   ■ 保存现状   遗址的物理构造和/或重要特征保存完好   遗址的重要特征、物理构造没有遭到严重破坏,保存情况完好。   ■ 保护的科学性   最小干预,可逆性,可识别性   ■ 保护的全面性   保护工作覆盖面广,重要遗迹均得到妥善保护。   ■ 保护的有效性   保护工程实施确保质量与效果,各种病害因素对遗址的破坏得到较好的缓解和控制。   4.遗址环境保护   ■ 自然环境   对遗址周边自然环境进行整治和保护,保持遗址周边环境优美,实现自然环境资源和文化历史资源的协同保护。   ■ 历史环境   遗址历史环境尚存的,结合遗址对其历史环境进行保护,并在遗址展示中向公众阐释和展示。   5.日常维护与监测   ■ 制度   建立并完善遗址定期日常监测和维护制度,并严格按制度要求落实各项工作。   ■ 设备设施   具备对遗址进行检测和维护的基本设备,设备应及时维护、定点放置、专人管理,能够随时提用。   ■ 人员   设置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对遗址的日常监测和维护,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文物保护知识和技术。   ■ 记录   遗址的日常监测和维护工作及时记录存档,档案定点放置、专人管理,能够随时提取查看。   ■ 报告   围绕遗址日常监测和维护工作建立动态报告制度,随时发现和报告问题、并及时整改。   6.风险防范   ■ 制度   建立并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包括安防、消防等,并严格按制度要求落实各项工作。   ■ 设备设施   具备基本的风险防范设备及物资储备,设备及时维护、定点放置、专人管理,能够随时提用。   ■ 人员   具有专门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人员。   ■ 记录   风险防范工作及时记录存档,档案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能够随时提取查看。   7.研究与成果转化   ■ 科研支撑   考古研究及其他多学科研究的深入性、持续性,成果的丰富性、综合性。   ■ 成果转化   研究成果转化的及时性、准确性、科学性、适用性。   *8.研究设施及条件   根据遗址保护及遗址公园的运营情况,设置标本库、资料库、开放实验室等保护与研究设施,并酌情向公众开放。   三、遗址的展示与阐释   1.展示规划实施   ■ 按照保护规划中展示规划的相关规定,逐步实施   2.展示设施建设   ■ 馆舍   展示馆舍如博物馆、陈列馆、体验中心等规模适宜、布局合理、功能适用,与遗址及周边环境协调,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   ■ 陈列内容与手段   陈列内容全面、深入、丰富、与遗址联系密切;   陈列手段生动活泼、易于公众理解、可读可视性强。   3.遗址现场展示   ■ 展示策划   有遗址展示的策划研究,对展示内容、方法、布局等做出详细研究与论证。   ■ 展示内容   体现遗址价值与内涵;   体现遗址的整体性;   展示依据具有科学性,信息来源可靠、数据准确。   ■ 展示方法   科学性、协调性、生动性、通俗性   ■ 展示布局   系统性、全面性、脉络清晰、主旨明确、重点突出   ■ 展示流线   科学性、逻辑性、流畅性   ■ 标识系统   简洁、环保、设计美观、制作精美、与遗址风貌相协调、布局合理、位置明显突出、内容明确、用词准确、至少两种语言。   4.公众参与   ■ 考古工地现场及考古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程度。   ■ 文化活动   积极举办各种与遗址内涵相关的文化活动,并体现教育性,娱乐性,普及性,针对性。有专门的机构或工作人员负责策划、组织、实施;每次活动都应及时记录并存档。   ■ 教育活动   积极举办各种与遗址内涵相关的以及文物保护、遗产保护宣传教育科普活动。类型多样(教育项目、社会培训、公众讲座等),效果显著,持之以恒。有专门的机构或工作人员负责策划、组织、实施;每次活动都应及时记录并存档。   ■ 社区活动   积极开展丰富的社区活动,体现广泛性,参与性,层级性。服务不同社区群体;应有专门的机构或工作人员负责策划、组织、实施各种社区活动;每次活动都应及时记录并存档。   *5.延伸展示   ■ 周边展示   场外及周边展示设施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设计制作精美,与环境相协调。展示内容准确科学、生动易懂。   ■ 远程展示   有专门公园网站,网站架构清晰、完整,网页制作精美;网站内容丰富。网页内容准确、更新及时。网站能够支持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   四、遗址公园的管理与运营   1.设施与服务   ■ 服务设施布局   游客服务设施根据遗址情况布局科学合理,环境氛围协调,舒适便利。酌情设立游客服务中心。   ■ 导览设施与服务   有语音导览等自助导览设备。提供多语言服务;有高素质、稳定的讲解员队伍;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适合不同观众群体的讲解词,讲解兼顾专业性、科学性、生动性;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 交通设施及服务   公园游览(参观)路线布局合理、顺畅,出入口、停车场地布局合理,满足人员及车辆出入、停放要求,道路条件便利、安全;园内交通工具清洁环保,提供便利的交通服务;所有设施与遗址及其景观环境相协调。   ■ 公共安全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标志醒目;应急照明、救生设施设备完好,有应急医护人员和常备药品、医疗设备;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特殊地段有专人看守。   ■ 公共卫生   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标识醒目美观,建筑造型协调;设备完好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   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造型美观,与环境协调。   ■ 休闲设施及服务   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设计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购物场所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旅游商品种类丰富,特色突出。   餐饮场所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设施齐全,建筑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食品卫生符合相关餐饮服务标准。   ■ 信息服务   网络、电话、邮政、通讯设施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备方便使用,线路畅通,收费合理;能够接收移动电话信号。   ■ 无障碍设施及服务   能够无障碍到达主要遗址展示设施及展示场地主要区域;标识或解说系统以及主要服务设施可满足无障碍要求。   2.公园开放效果   ■ 公益性开放   定时定期对老年人、军人、学生等团体进行优惠及免费开放;日常免费、优惠开放制度和措施向社会公示;提供定期免费专业讲解和针对特殊观众群体的讲解服务。   ■ 观众流量   按照遗址公园规划文本中确定并获批的游客容量对实际参观人数进行控制,兼顾遗址保护和公众参观要求。   3.公园管理机构与人员   ■ 机构   公园管理机构设置完善、合理,各部门职能明确。   ■ 人力资源   工作人员数量及专业背景和技术能力与公园规模、工作要求相匹配。   4.公园管理制度体系   ■ 公共安全制度   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发的安全法规,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制度,配备与公园面积、游客接待量相匹配的安防、消防、逃生、医疗等设备和工作人员。有专人管理相关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更新和补充。有应急预案,专人负责并有相应的物资储备。   ■ 人员培训制度   培训机构、制度明确,人员、经费落实;   业务培训全面,除各岗位专业技能培训外,还应包括考古、文物保护、遗产管理等相关培训内容;   培训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 投诉反馈制度   游客意见征集制度完善,利用互联网、观众留言本、观众调查表等方式定期进行观众调查工作,征求观众意见或建议。投诉制度健全,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完整。   *5.宣传推广   ■ 出版宣传   重视与遗址公园及遗址相关的印刷、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和发行,加强对遗址公园的宣传。   ■ 媒体推介   积极利用平面媒体、广播媒体、电视媒体、网络媒体等加强对遗址公园的宣传和推广,提高遗址公园的知名度。   ■ 品牌经营   具有独特的品牌形象并形成外在品牌标志;注册、运用自身的品牌标志,树立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   ■ 文化产品   文化产品开发体现遗址公园特色,品种较多,制作精美,品位高、有内涵,产品销售情况好。   2. 计分标准   本细则共计800分。其中必要指标分值700分,附加指标分值100分。   必要指标各大项分值分别为遗址公园资源条件150分,遗址的考古、保护与研究200分,遗址的阐释与展示200分,遗址公园的管理与运营150分。   附加指标各项分值分别为遗址公园资源条件25分,遗址的考古、保护与研究25分,遗址的阐释与展示25分,遗址公园的管理与运营25分。   详细分值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分值框架表。   必要指标评分不少于600分,且各单项不低于总分值80%,同时附加指标分值总分不低于50分的单位方可评定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附件: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计分框架   附件: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计分框架   注:必要指标得分为600分以上,且单项得分不低于总分值的80%,附加指标总得分50分以上可评定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资源条件评价(150) 遗址的考古、研究和保护评价(200)   遗址的展示与阐释(200) 遗址公园的管理与运营(150)   必要指标700   1.遗址价值评价(30)   2.公园规模与内涵(30)   3.区位条件评价(50)   4.基础条件评价(40)   1.考古工作评价(30)   2.保护规划实施(20)   3.遗址本体保护(40)   4.遗址环境保护(30)   5.日常维护与监测(30)   6.风险防范(20)   7.研究与成果转化(30)   1.展示规划实施(20)   2.展示设施建设(60)   3.遗址场地展示(80)   4.公众参与(40)   1.设施与服务(80)   2.开放效果(20)   3.机构人员(20)   4.制度体系(30)   附加指标100 环境条件评价(25) 研究条件与设施(25)   延伸展示(25) 宣传推广(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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