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兰政发[2010]2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0-01-05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兰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级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赋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近年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全市各级农牧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狠抓市场监管,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整体上看,尤其是同先进地区相比,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尚未建立,有些具体措施还未落实到位,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目前,我市已全面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制度,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尤为重要和紧迫。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责任,明确目标任务,认真抓好落实工作,推动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明确工作重点,抓好关键环节的监管   (一)认真抓好产地环境监测整治工作。各县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对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种植和养殖环境的土壤、水域,特别是城市郊区和工业、矿山周边环境的检测和整治。对重点生产基地的环境要定点检测,每三年对农产品产地进行一次环境普查。要加快以沼气为代表的农村新能源建设步伐,研发、引进农村生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净化生产环境,不断提高产地环境质量。   (二)突出抓好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要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农药、兽药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监管为重点,积极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全面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饲料监管要以蛋白饲料原料整治为重点,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防止有害饲料流入市场;农药监管要以甲胺磷等高毒禁用农药整治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使用违禁农药行为,认真查处农药标签不规范、擅自使用未经登记核准的名称等行为。对农户不合理使用化肥和违规使用农药等行为,要坚决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纠正,从源头上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关。兽药监管要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加大禁用兽药清缴力度,收缴销毁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废止地标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确保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到位、使用科学合理。   (三)加强基地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抓好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省级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基地县区、市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及标准化养殖示范小区和高寒阴湿区绿色蔬菜生产基地、农产品外销基地建设。同时,要采取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办法,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要认真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市、县区农牧部门要对各类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生产档案管理;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农产品出口基地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种植户、养殖户,都要建立规范的生产档案;各类生产基地要逐步实行统一供应种苗、统一配送农资、统一技术规范、统一质量检测、统一收购销售的“五统一”管理;每个基地都要配备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农技人员,种植基地要配备专职植保员,养殖基地要配备专业兽医人员,切实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管。要探索创新产地管理形式,加大推行“联户联保”管理模式的力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四)认真实行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全市实行索证索票、入市登记和分类查验检验制度。凡进入我市的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必须具备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具备国家认可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单。对票证齐全的实行抽检制度,抽检合格的允许销售,抽检不合格坚决退市;对票证不全的,实行入市检测制度,检测合格的允许入市销售,不合格的禁止入市。   (五)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科学、公正、高效和保障有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各县区要按照中办发[2009]4号文件的要求,县区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乡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村级要建立相应的服务站点,确保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顺畅、工作责任到人、工作措施到位。二是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要从注重对生产领域的监管尽快向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监管延伸,从注重行政管理向行政推动与行政执法并重转变,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县区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对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使各监管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三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依法组织查处农产品安全事故。四是建立惩处机制。各监管部门要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向全社会予以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要吊销许可证照,以引导和规范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生产经营。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产品检测体系,实施强制性例行监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完善、高效运行”的原则,加强检测体系建设。一是加强农产品检测硬件设施建设。各县区要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检测网点,购置办公的监测仪器设备,尤其是有一定规模的无公害蔬菜生产的乡镇、村,都要建立检测站点或服务点,扶持加工企业、流通市场建立检测站,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形成市、县区监测机构监督抽查与产地和销售市场日常检验检测相互交叉、互为补充的质量检测机制,为依法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二是建立检测检验制度。各级农牧部门要依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制定检测计划,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依法实施检测,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范围,提高检测频次,实现从产地到市场的全面覆盖。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要追溯源头,依法追究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三是建立人员培训机制。各县区要有计划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培养一支既熟悉法律法规,又懂管理和技术的专职监管检测队伍。   (七)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加大标准实施力度。围绕特色优势产业,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大宗外销品种为主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准体系。要依靠农业科研与技术推广力量,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科研攻关,引进和研发高效低毒新型农(兽)药、无害化肥料和抗病虫新品种。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品种的管理要求,加快制定和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为生产者提供生产标准和技术指导。要根据市场准入的要求,加快研究制定蔬菜加工、贮藏、包袋、运输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使全市蔬菜产业的生产、加工、贮藏、包袋、运输等各个环节,形成一套完整的标准体系,做到有标可依,依标操作,确保质量安全。要组织相关力量,对基层干部、涉农企业员工和广大农民群众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组织农技人员对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袋、运输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的系统培训,全面提升管理者、生产者、经营者的整体素质。   (八)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杜绝重大疫情发生。要建立动物防疫长效机制,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不断提高防控工作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认真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强制免疫、疫情报告、疫情处置、检疫监督、经费保障等工作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强化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要充分发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养殖环节的督查指导工作,有针对性地及时采取得力措施,确保畜牧产品质量安全。   (九)加快农产品产地认定和质量认证,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做大做强兰州农业品牌。要加大产地认定、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力度。在抓好已认定生产基地与认证农产品复查换证工作的同时,力争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产品质量认证稳定增加。要大力发展以蔬菜为主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不断提高质量,提升认证档次,大力培育创建品牌农产品,形成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品牌农产品“四位一体”、整体推进的新格局。要大力鼓励支持农产品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的申报工作,促进品牌农产品发展。要走出去、请进来,加大营销推介力度,提高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努力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质量稳定、信誉良好、市场占有率高的名牌农产品,打造兰州农业整体品牌。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推行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工作。对本市外销蔬菜包装统一使用“兰州高原夏菜”的品牌标识。要依法保护农产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和知名品牌,对获得名牌和取得认证的单位给予奖励。   (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有关执法机构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入重点执法内容,依法开展高毒剧毒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农产品包装标识等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不合格农产品要坚决查封和处理,对大案要案公开曝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健全各项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建立预警预报制度。农牧部门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险进行风险分析、预测、评估,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发生地县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根据突发事件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多个部门的通力协作。要建立由农牧、卫生、质监、商务、工商、食药监、公安、环保等部门参加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互通情况,研究问题,部署工作。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提前部署预防,并开展联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三)建立举报制度。市、县区农牧部门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要公布举报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   (四)建立定期公示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在公开媒体(电视、报纸)上予以公示,每月至少一次,对抽检不合格农产品严禁上市。   (五)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规定,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列入县区财政正常年度预算,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合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好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农牧部门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动与相关部门保持经常性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发改部门要将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资金投入。卫生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负责食用农产品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农业标准的管理工作,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准入过程中商品流通领域农产品的指导、管理和质量承诺制度的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的监管,并对退市农产品依法进行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农产品类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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