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0-06-29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
正文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2010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的决定
(2010年4月28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