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渝府发[2010]75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0-07-15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正文

     渝府发[2010]7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我市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推进产业升级,建设“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和“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的重要任务;是加快我市节能减排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小变大、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积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的部署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到2009年年底,全市累计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758.4万吨,共计181条生产线;累计关停淘汰小火电机组31台,装机容量35.86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钢产能350万吨、落后造纸产能0.75万吨、落后制革产能10万张、落后电石产能7万吨。   作为全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在我市部分地区和行业仍占有一定比重,成为制约我市工业整体水平提升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要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二、目标任务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我市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2010年淘汰小火电机组12.75万千瓦。   煤炭行业:2010年年底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197处、淘汰产能958万吨。   焦炭行业:2010年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铁合金行业:2010年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电石行业:2010年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钢铁行业:2011年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年底前,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建材行业:2012年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轻工业:2011年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蜜糖制酒精除外);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的味精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纺织行业:2011年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隙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35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三、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一)市经济信息委要根据国家下达我市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提出我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解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分解到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和所属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认真制订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落实到企业,并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市煤矿整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三)有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主动淘汰落后产能,按期完成淘汰任务。   (四)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和总体进展情况。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经验总结和交流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区县(自治县)、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属国有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区县(自治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指导,并将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   (三)实行问责制。市政府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由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政府督查室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和市属国有企业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缓慢或整改不到位的区县(自治县)和市属国有企业,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区县(自治县)和市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能效评估、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防新增落后产能。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水泥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严格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市物价局、市经济信息委要对我市能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能耗限额标准的产品提出惩罚性价格政策意见。市环保局要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经济信息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核查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要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要暂停对该区县(自治县)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要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等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市国土房管局不予批准新增用地,金融机构不提供金融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   六、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认真落实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支持作用,调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积极性。市财政局要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做好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报、安排、使用和监管等工作,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资金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   (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和市经济信息委要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和市属国有企业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要引导和支持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升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有关金融机构要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区县(自治县)和市属国有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重庆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济信息委主任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监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商委、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煤炭工业管理局、重庆银监局、市物价局、市中小企业局、市三电办、市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日常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牵头编制全市“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和规划,做好任务分解和督促落实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顺利推进。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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