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浙政发[2010]32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0-07-06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正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依法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划环评,是在规划编制和审批过程中,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并进行跟踪评价的方法与制度。与建设项目环评相比,规划环评更加注重环境累积影响、区域性和间接连带性环境影响,突出强调环境管理从微观到宏观、从末端到源头、从点源到区域的发展要求。   实行规划环评,在经济社会发展决策中坚持以环境容量和生态环境功能区划为基本依据,优化生产力布局,统筹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统筹区域发展、城乡发展和产业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民主科学决策、提高规划质量水平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准确把握规划环评在新形势下的重大任务和具体要求,切实加强规划环评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完善机制,规范程序,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   二、明确规划环评的范围和编制要求   规划环评文件采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两种形式。设区市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组织编制综合性规划(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时,应当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并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规划环评内容应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的要求,其中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内容应包括: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是指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技术等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评结论,即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靠性,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相关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征求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评。   三、认真开展规划环评文件审查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按规范程序报送审查。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其中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的开发建设规划,在审批前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进行审查。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和工业功能区等工业项目集聚区域的开发建设规划,在审批前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进行审查。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由规划编制机关按要求将其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查时,应吸收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或征求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通过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审查意见主送规划审批机关,并抄送有关单位。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及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审查意见及规划环评结论不予采纳的,应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   专项规划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对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审批。   四、强化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工业功能区等工业项目集聚区域的开发建设规划,每5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指导和监管。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修订规划的建议。   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对规划进行修订。   五、加强规划环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划环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环评审查机关、规划编制单位要明确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确保规划环评工作及早介入,与规划编制协同推进。各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制订规划年度编制计划时,应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具体确定依法需要开展环评的规划及其环评形式。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编制“十二五”规划为契机,在规划编制体系中具体明确依法需要开展环评的规划目录及其环评形式,积极推进规划环评工作。要积极引进和鼓励国内外有资质的规划环评机构参与规划环评,鼓励竞争,不搞垄断。规划环评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规划环评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之间的关系,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进行环评的规划,该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不予受理。已经完成环评的规划,该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简化的具体内容应当在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中予以明确。   本意见实施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规划,其规划环评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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