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洪水泥石流灾区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洪水泥石流灾区淤泥清理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环办函[2010]877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0-08-18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正文

        甘肃省、四川省、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为妥善处理洪水泥石流灾区清淤过程中的环境问题,避免造成次生环境污染,引导群众做好环境安全防范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洪水泥石流灾区淤泥清理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洪水泥石流灾区淤泥清理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洪水泥石流灾区淤泥清理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一、适用范围   洪水、泥石流灾区淤泥中混有大量生活用品、建筑废料、甚至工业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如不及时妥善清理处理,将造成严重二次污染,甚至引发次生环境灾害。   为指导灾区妥善应对清淤过程中的环境问题,避免造成次生环境污染,引导群众做好环境安全防范工作,我部结合已经编印并送往灾区的《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救灾及灾后重建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指南》、《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救灾及灾后重建固体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灾后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清理指南—现场操作手册》和《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区卫生消毒防疫化学品安全使用与防范指南》,制定本要求。本要求适用于洪水、泥石流灾区淤泥的清理、暂存和处置工作。   二、指导原则   (一)突出重点。要分轻重缓急,以保障灾区群众正常生活和防范次生环境污染为目的,选取重点区域,集中力量开展淤泥清理工作。   (二)分类管理。对混入淤泥的各类物品,应尽可能实施分类清理、收集,并根据物品自身特点和现场条件,分别进行再生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处置。   三、确定重点清淤区域   以保障灾区群众正常生活和防范次生环境污染为主要目的,选取重点清淤区域,集中有限人力、物力开展清淤工作。   (一)为保障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应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人群聚居区和临时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纳入清淤重点;   (二)为防范次生环境污染,应将矿山与尾矿库及其下游区域、工业企业和化工园区及其下游区域、医疗机构及其下游区域、核与辐射设施及其下游区域、环境应急监测数据异常区域、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纳入清淤重点。   四、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处置技术要点   (一)淤泥清理过程中发现下列危险废物时,应尽可能单独收集、暂存,待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包括:未拆封的化工原料和药剂、残留有不明物的容器、工业废渣、有明显污染迹象的淤泥(如有刺激性气味、颜色异常等)、铅酸蓄电池、医疗废物;   (二)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清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注意安全防护,必要时配备个人防护设备;   (三)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地质稳定,具有防雨、防晒、防渗、通风功能,远离火源、人群聚居区、临时避难场所、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农田等环境敏感区,并应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暂存场所应有足够空间,便于车辆出入和运输。各类废物应尽可能分类暂存;   (四)危险废物转运前,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危险特性鉴别,以确定运输和最终处置技术方案,并交由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五、一般废物收集、暂存、处置技术要点   对淤泥中混入的生活用品、废电器、报废汽车、废金属、废木材等,尽可能进行单独收集、暂存并循环利用。一般废物的暂存场所应有足够空间,便于车辆出入和运输。   六、淤泥处置技术要点   (一)对已将上述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单独收集后剩下的淤泥,应按照一般固体废物,根据当地实际条件选取合适的场所进行贮存或填埋处置;   (二)贮存、填埋场所应位于人群聚居区和临时避难场所下游,地质稳定,远离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农田,尽可能选择防渗条件较好的场所,避免造成次生危害;   (三)在保证产品生产和使用过程环境安全的前提下,优先考虑采用烧结砖、烧结轻骨料、作路基材料等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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