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2010-08-28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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