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0-09-29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或者拒绝、干扰依法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