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财政厅等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吉林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0]37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0-10-1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关于加强吉林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关于加强吉林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确保我省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运行、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平台公司在促进全省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填报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表的通知》(财预[2010]429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是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而采取的重要政策措施,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政绩观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按照 《通知》和四部委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各项工作。为切实加强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政策,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各市(州)、县(市)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职能职责,具体承担本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各市(州)、县 (市)政府成立领导机构情况,要于10月2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工作原则,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关系到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发展方向、融资前景和融资战略等全局性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敏感的工作,涉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银行业委派机构。各级政府要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全面开展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省级融资平台公司由省级各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管理,各市(州)、县(市)融资平台公司由各级政府负责加强管理,并将相关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协助提供本地区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协助提供本地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有关政府性债务报表的债权信息,并联合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协调组织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银行贷款等有关政府性的债权信息。各级政府及平台公司要主动与银行机构联系,实现信息共享,银行机构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三、认真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工作   根据《通知》和四部委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省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分清理核实、规范管理、总结完善三个阶段进行。   (一)清理核实阶段(10月初至10月31日)。   1、清理核实的范围和内容。   (1)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2010年6月30日前,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2)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3)融资平台公司经清理核实后分为以下五类:   一类融资平台公司:是指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   二类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   三类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公益性项目偿债资金30%(含30%)至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   四类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公益性项目偿债资金30%以下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   五类融资平台公司:是指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主要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   (4)其他清理核实内容:对每个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截至2010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0年上半年和2009年的经营情况进行核实。   2、确定融资平台公司名单。   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具体清理核实名单,由各级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协商确定。各地、各部门将确认后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名单,于10月25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认定。   3、时间安排。   (1)2010年10月20日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地、各部门及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相关人员开展培训,下发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报表及软件,各地、各部门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培训,布置开展清理核实工作。   (2)2010年10月31日前,各地、各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核实,并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表及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和吉林银监局。报告应由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 (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省清理核实情况,组织人员到各地对清理结果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的清理核实报表和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省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财政部及相关部委。   (二)规范管理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1、规范管理融资平台公司。   在2010年6月30日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规范管理:   (1)对一类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   (2)对二类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   (3)对三类融资平台公司,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将自身经营性收入的偿债比重提高到70%以上,进入四类融资平台公司行列。   (4)对四类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   (5)对五类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对2010年7月1日以后设立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2、妥善处置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各地、各部门要于11月30日前,对所属融资平台公司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领导小组审定。   3、提出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意见。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各级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各地、各部门要于11月30日前,提出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意见,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报省领导小组审定。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1、报送工作落实情况报告。   各地、各部门要于2010年12月20日前,将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应由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问题说明、政策建议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级政府工作落实情况,形成全省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报送省领导小组审定后,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   2、加强保留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对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3、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4、明确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的关系。   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5、完善制度建设。   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制度和办法,健全政府投融资平台机制,创新融资方式,建立稳定的偿债还款机制,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   四、其他要求   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清理核实和规范管理工作时间紧迫,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确定的原则、内容和步骤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审计等有关部门将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工作方案的具体事项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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