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0]271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0-12-04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

正文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四日   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公示活动,选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进行公示。   (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   (二)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   (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本条款所指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还包括使用省级政府投资的企业投资重大项目。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项目不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申报单位名称和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三)建设地点;   (四)建设规模及内容;   (五)建设目标及项目功能;   (六)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七)负责审批项目的单位名称、通讯地址;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四条 公示方式包括专栏公示和公告公示。   专栏公示是指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qhfgw.gov.cn)和《青海日报》开辟专栏登载公示内容。   公告公示是指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发布公示公告。除在上述媒体专栏公示外,还应当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公示公告。   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应当对专栏公示和公告公示提供便利。公示登报费用按照《省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登报费用补贴暂行办法》执行,分别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青海日报社按20%、60%、20%的比例承担。其中,由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的费用从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对于公示试点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在公示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省发展改革委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归纳,形成主要意见和建议,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进行公布。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主要意见和建议送交项目申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涉及环保、国土、城乡规划等方面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同时送交有关部门,供有关部门在进行相关管理工作时参考。   第九条 对于主要意见和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认真研究,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申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说明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要求工程咨询单位对主要意见和建议作出评议。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充分研究分析主要意见和建议,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说明和工程咨询单位的评议意见。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后,应当将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各州(地、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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