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击和防控资本市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1]13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2-1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精神,促进我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紧迫感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方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上市公司重大敏感信息公布之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谋利的行为日益增多。这种内幕交易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仅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对资本市场秩序的危害也很大,已经成为当前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当前,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难度较大,形势较为严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内幕交易的危害性、复杂性和隐蔽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紧迫感,根据《刑法》和《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齐抓共管、打防结合、综合防治的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强资本市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上市公司经营、财务、股利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未正式公开的信息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成为内幕交易的源头。加强内幕信息管理是防控内幕交易的重要环节,对从源头上遏制内幕交易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提高防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一是制定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管理办法,明确内幕信息范围、流转程序、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要求,并指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二是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按规定实施登记,落实相关人员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三是健全内幕信息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将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纳入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及相关国资管理部门考核评价体系,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   三、加大力度,切实做好内幕交易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责任,对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对泄露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等,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要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适时介入、联合行动、优势互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安机关在接到依法移送的案件后,要及时立案侦查。纪检监察、国资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内幕交易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通过查处一批影响面广、危害性大的内幕交易典型案件并公开曝光,有效震慑犯罪分子。   四、明确职责,实施齐抓共管综合防治   建立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湖北证监局、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省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全省打击和防范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湖北证监局负责指导和督促省内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上市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工作制度等相关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对涉嫌内幕交易行为实施立案稽查;省监察厅负责组织开展预防内幕交易宣传教育,研究制定我省《国家工作人员接触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办法》,将防范内幕交易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考核指标;省国资委负责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工作,逐步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纳入国有控股企业考核评价体系,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研究制定我省上市公司国有股东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决策链条,确保“先停牌、后沟通”制度的贯彻落实;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及时查处。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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