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粮办人[2011]27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2-25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开展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是粮食行业深入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质量管理评估工作,进一步落实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从而提高鉴定站管理服务水平,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构建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评估范围   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三、评估内容   本次评估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以下简称合格评估)和示范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以下简称示范评估)。   (一)合格评估工作使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以下简称《合格评估表》,附件1),评估的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实施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指标有:岗位设置和规章制度、档案资料管理、鉴定实施要求、质量监督反馈等。   (二)示范评估工作使用《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以下简称《示范评估表》,附件2),评估的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情况,主要指标有:履行职责、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加强质量建设的工作措施等。   四、工作安排   本次鉴定站质量评估工作包括自查自评阶段、合格评估阶段和示范评估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评阶段(2011年2月—3月)   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组织所属鉴定站对照《合格评估表》,逐项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二)合格评估阶段(2011年3月—4月)   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组织有关人事教育部门行政管理人员、质量督导人员、考评员等,对所属鉴定站开展合格评估。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下的鉴定站为不合格;评估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鉴定站为合格;评估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鉴定站,可申请推荐参加示范评估工作。   (三)示范评估阶段(2011年6月—7月)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具体组织实施,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以真实的文件资料、统计报表、业务原始记录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开展评估工作。   (二)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的评估工作总结、合格鉴定站名单和《合格评估表》,不合格鉴定站名单以及申请参加示范评估的鉴定站名单等材料报送至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对照《合格评估表》和《示范评估表》的要求,认真总结分析鉴定站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有效地开展整改工作。   联 系 人:匡广忠   联系电话(传真):010—63906096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1101室   邮政编码:100038   附件:   1.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略)   2.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略)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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