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

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财综[2011]2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4-16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

  财综[2011]2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0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10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全国性收费项目不用列入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2011年1月1日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下载:   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xls   http://zh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4/P020110428585240912989.xls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6,64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