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四条解释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发改办价检[2011]90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4-22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信息化程度提高,超市等零售交易已由原来的手工收费改为电脑按商品信息条码计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已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要求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使用打码机在每件(每个)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但是,经营者应当区分商品种类,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明码标价,同时采用条形码、电脑查询、电子显示屏等灵活便捷的方式明码标价,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585号令)实施处罚。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2,81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四条解释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