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

关于2011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1]10号
效力级别: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2011-06-12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正文

  税委会[2011]10号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10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   附件.doc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6/P02011062458089048289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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