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1]10号
效力级别: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2011-06-12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正文
税委会[2011]10号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10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
附件.doc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6/P02011062458089048289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