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东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2011-08-26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

  (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7月23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河内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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