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渝办发[2011]23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2011-08-29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精神,进一步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着力构建防止价格大起大落、生产大上大下的长效机制,减缓生猪市场的周期性波动,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促进生猪生产的扶持政策   (一)大力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促进规模化养殖是提高生猪生产稳定性的重要措施,是我市今后一个时期生猪生产工作的重点。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积极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改善饲养、防疫条件,提高粪污处理能力,确保生猪生产能力不下降。要认真落实中央安排我市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市级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2011年中央安排我市的相关项目,合理分配补助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充分发挥政策效应。   (二)积极落实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制度是保护生猪生产能力的关键环节。继续按照每头每年100元的标准,对能繁母猪发放饲养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40%。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统计核查能繁母猪数量,按照规定严格将补贴资金兑现到户。   (三)继续实施生猪良种补贴政策。继续支持生猪原良种场建设,提高良种猪供种能力。继续落实财政对购买良种猪精液的补助政策,2011年实施生猪良种补贴政策的范围扩大到16个区县(自治县),受配母猪数量增加到53万头。各地要积极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促进生猪品种改良。   (四)切实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国家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2011年我市享受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范围扩大到24个区县(自治县)。按照有关规定,该项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贷款贴息、保费补助等方面。各区县(自治县)要切实用好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和促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   二、切实加强生猪疫病公共防控体系建设   (一)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切实做好生猪疫病防控工作。要认真落实对一类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的政策,保障免疫疫苗需要,所需疫苗经费由市级以上财政承担。健全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市级以上财政对基层动物防疫员的工作经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1200元,区县(自治县)财政也要给予相应补助。   (二)强化生猪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提高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将大猪(90公斤以上)的补助标准由现行每头480元提高到800元。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支持力度,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由市级以上财政负担。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农委、市商委、市财政局按照农业部、商务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印发执行。   三、强化信贷和保险对生猪生产的支持   (一)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加强对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小区)的信用担保服务。充分利用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政策,加大对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落实好生猪养殖保险政策。全面开展能繁母猪养殖保险。2011年将生猪养殖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22个区县(自治县),2012年力争实现全覆盖。全市有关区县(自治县)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会同保险机构稳步推进生猪养殖保险工作。建立更严格的保险与耳标识别、生猪防疫和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促进生猪养殖保险有序开展。   四、加强生猪市场调控和监管   (一)建立完善生猪市场调控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生猪屠宰加工骨干企业建立猪肉商业储备,作为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资源,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二)加强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进一步加强猪肉及其制品检疫和检验,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严肃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猪肉和注水肉的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加强生猪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强化综合整治,严格肉品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各种违法行为,规范屠宰市场秩序,净化屠宰市场环境,切实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五、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统计监测制度   (一)加强监测统计工作。统计部门要完善生猪抽样调查制度,尽快做到按月定产,及时发布生猪存栏、结构、出栏数量等信息。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生产的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生猪生产动态跟踪监测分析预警以及价格监测工作,重点加强生猪存栏结构、变化和生猪疫情的调查分析预警。商贸部门要继续做好生猪屠宰量、生猪收购价格、白条肉批发价格和猪肉零售价格的监测统计,做好预测预警分析。有关部门要根据形势的发展,逐步扩大监测调查点覆盖范围,不断提高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   (二)保障工作经费。市财政要安排落实资金,保证生猪等“菜篮子”商品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正常运行。   六、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   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机制要求及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同时,要采取定点供应储备食品、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等多种方式,确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   七、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要健全统一信息发布平台,按照职责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引导养殖户合理调整养殖规模,优化养殖结构。有关职能部门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生猪等“菜篮子”商品的生产、市场和价格信息,客观分析价格变动的原因和影响,准确解读国家在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要积极引导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全面报道生猪市场变动的信息,平衡报道猪肉价格变动对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影响,防止过度渲染,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八、强化工作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要把发展生猪生产、保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作为惠民生、促和谐的重要工作内容。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体系,在市场可能出现猪肉脱销、断档以及价格剧烈波动的情况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到预警及时、行动迅速、措施得当、干预有效。各级商贸、畜牧兽医、工商、交通、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平稳。   (二)保障必要的生猪养殖用地。远郊区县(自治县)要根据自身条件规划建立适度规模生猪养殖场,保持必要的生猪养殖规模和猪肉自给率。各地在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同时,要合理规划养殖区建设,保证养殖用地需要,并加大对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的支持力度。   (三)落实防疫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基层动物防疫机构的投入,为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落实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切实加强生猪疫情监测和防控,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疫情,严防疫情扩散和病死猪流入市场。   (四)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生猪生产及市场供应工作的督促检查,适时通报相关情况。同时,各地要一并抓好牛羊肉、禽蛋奶、水产品等其他“菜篮子”产品的生产与市场供应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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