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及华北军区军法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予以减刑时减刑前的羁押日数是否折抵问题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研字第10804号
效力级别:最高人民法院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1956-10-27
施行日期:1956-10-27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6)京高法刑字第957号函悉。关于对前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及华北军区军法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予以减刑时,减刑前的羁押日数是否折抵的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准以一日折抵徒刑一日。关于对徒刑期已满而欠缴赃款的罪犯,可否判处易服劳役的问题,已用电话与你院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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